關于印發(fā)《市屬學校(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及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教財[2014]25號
市屬高校,直屬學校(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市屬學校、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產利用效益,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財政局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fā)[2014]21號)、《關于轉發(fā)市財政局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fā)[2014]22號)和《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guī)程》(寧財規(guī)[2013]11號),結合我市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8日
市屬學校(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及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資產使用及處置管理是指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國有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各類辦公設備、教學設備、車輛、圖書、家具等。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校譽)、其他權利以及單位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
對外投資是指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三條 資產的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可控、注重績效的原則。單位購置、領用、注銷固定資產應及時在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和非正常損失的資產。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市教育局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包括:已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和機動車輛);沒有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不含房產、建筑物、土地和機動車輛),單項價值10萬元以下且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其他資產,單項價值10萬元以下且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
沒有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單項價值10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對外捐贈的固定資產和單項價值10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其他資產處置,經市教育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機動車輛、房屋建筑物和單項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經市教育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日常使用及處置的管理。各單位應加強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數(shù)據的入庫登記、變更登記和核銷登記,確保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固定資產賬與財務賬數(shù)據相符,確保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登記的資產與實物相符。同時,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單位應成立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單位負責人、紀檢、財務、資產管理和相關責任科室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本單位資產使用和處置的管理。涉及資產處置的事項,由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小組審核后,按規(guī)定程序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資產處置報批手續(xù)。各單位按規(guī)定處置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規(guī)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資產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調整相關賬目,確保資產管理賬實相符。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應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市教育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審核批準各單位資產登記、處置事項,房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和非義務教育學校資產對外投資事項。為加強資產管理,市教育局成立“市屬學校(單位)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財務處負責牽頭,紀工委(監(jiān)察室)、學校建設管理處和相關業(yè)務處室共同參與的局資產管理工作機制。
財務處負責制定教育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的運行維護;負責受理各單位資產處置和對外投資申請,并對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召集局有關處室共同審議資產處置和對外投資申報材料;按照局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結果,下達資產處置和對外投資的批復。
紀工委(監(jiān)察室)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單位資產處置、對外投資和房產出租、出借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學校建設管理處負責受理各單位房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申請,對出租、出借房產權屬進行審核,向局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審核意見,并根據局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意見,下達房產出租、出借的批復。
各業(yè)務處室按歸口管理的原則,審核本處室管理單位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和房產出租、出借的申請材料,按照申請單位業(yè)務范圍、工作任務和資產使用狀況對申請?zhí)幹玫馁Y產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資產自用
第八條 各單位國有資產自用管理應按照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要求,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做到單位實有資產與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數(shù)據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驗收、領用、使用、保管、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并加強審計監(jiān)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條 各單位購置資產應有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和采購預算,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資產必須實行政府采購。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手續(xù),嚴把數(shù)量、質量關,交付使用的資產應與責任人辦理領用手續(xù);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驗收以及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購建的相關憑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領用應經主管領導批準,資產管理員及時與領用人辦理領用手續(xù)。筆記本電腦等發(fā)放給個人使用、保管的辦公設備應責任到人,使用人員退休、調離本單位時,應按規(guī)定交回全部領用資產。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數(shù)碼相機、攝像機等可以在單位內部部門間共享共用的資產應嚴格控制在市政府規(guī)定的配置數(shù)量范圍內,并建立共享共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采購并使用正版軟件,操作系統(tǒng)和各類應用軟件的使用必須符合政府采購規(guī)定,不得違規(guī)使用國家禁用的操作系統(tǒng)和應用軟件。高校、職業(yè)學校和其他有科研項目的單位,應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實施戰(zhàn)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產統(tǒng)計報告制度,定期向單位領導報送資產統(tǒng)計報告,及時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以及變動情況。
第四章 對外投資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履行相關的審批程序。各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yè)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以實物、無形資產(校譽)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市屬學校投資舉辦分校,應充分論證投資的可行性,確定投資的規(guī)模和預期的社會效益。市屬學校應向市教育局提出對外投資的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投資依據、合作意向性文件等資料。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舉辦民辦學校的普通高中,應按照股權比例定期取得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按規(guī)定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統(tǒng)籌用于學校發(fā)展。
職業(yè)學校投資舉辦或合作興辦與專業(yè)建設有關的實驗、實習場所和企業(yè)、公司等經濟實體,投資方向必須與學校所辦專業(yè)密切相關,并符合國家產業(yè)發(fā)展政策。投資項目應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研究報告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國資委審批,重大項目報請市政府批準。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其他事業(yè)單位原則上不允許新增對外投資,國家或市委、市政府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十六條 市教育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申報對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可行性和社會效益進行審核評估,對投資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項目,會市財政局商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有對外投資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控制機制,明確對外投資管理崗位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親自抓好對外投資的管理,確保投資項目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股權或核銷對外投資損失,按國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第五章 資產報廢、核銷處置
第十八條 資產處置的程序包括:內部審核、提交申請、處置審核、下達批復、資產評估、處置交易、資產調賬和備案。
(一)內部審核。各單位對已達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或未達使用年限但因閑置、未用等原因需要處置的固定資產以及有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報單位資產處置工作小組審核,并在校園網、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材料應說明資產處置的原因、數(shù)量、價值等詳細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提交申請。經單位內部審議通過需要處置的資產應向市教育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資產處置申請需提交:申請報告、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和公示報告。公示報告的內容包括:公示地點,公示時間,資產名稱、數(shù)量、價值,公示結果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等有關要素。
(三)處置審核。市教育局在審批權限范圍內對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批量50萬元以下的資產由局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審核有關材料和辦理批準手續(xù);對批量50萬元以上的資產由局資產領導小組到單位進行現(xiàn)場核查。
局資產處置領導小組每月20日后對當月申報處置的資產進行審議和現(xiàn)場核查,特殊情況可臨時增加審核和現(xiàn)場核查。
(四)下達批復。經局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審議批準處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權限下達資產處置批復。
(五)資產評估。對未達使用年限需要處置的固定資產,按規(guī)定或經局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審議決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由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市教育局備案,評估價格作為資產處置的參考依據。
(六)處置交易。各單位收到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后,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置。
1、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的,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南京產權交易中心)公開處置。
2、經批準報廢、仍有殘余價值的資產,由單位公開征集受讓方,進行公開競價,或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南京產權交易中心)公開出售;經批準處置的電子廢物,應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yè)處理;機動車輛、涉密載體等資產的報廢處置,有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進行處置。
3、經批準在系統(tǒng)內調撥的資產,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劃撥、交接手續(xù)。
(七)資產調賬。各單位依據固定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和相關處置交易資料,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八)備案。固定資產處置結束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公開競價交易、資產交接的資料及時報市教育局備案,市教育局審核交易手續(xù)和資料后在教育資產監(jiān)管網核銷申請?zhí)幹玫馁Y產。
第六章 資產捐贈
第十九條 除國家規(guī)定外,學校資產原則上不對外捐贈。對已達使用年限仍有使用價值的未用或
需用和閑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經局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可在系統(tǒng)內調撥給農村學?;虮∪鯇W校。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捐贈或劃撥國有資產。
第七章 房產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房產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和長期出借。學校要整合利用現(xiàn)有校舍辦學,房產出租、出借到期后應收回用于教學工作和學生活動。房產需對外出租、出借的單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經局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按規(guī)定報市級機關管理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申請出租、出借房產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擬出租、出借房產的基本情況和出租、出借原因和申請表;
(二)擬出租、出借房產的權屬證明;
(三)房產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單位資產處置工作小組的審批意見或會議紀要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房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用于商業(yè)經營的房產出租期限不超過五年。超過期限的需要報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房產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種形式轉租。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出租的房產,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南京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招租,單位不得自行確保承租對象。
第二十六條 對各單位閑置的房產,市教育局可統(tǒng)一調配使用,以盤活教育資產,充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
第八章 處置收入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對外投資收益,房產出租、出借收入和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資產收益和處置收入。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合規(guī)處置。
第二十九條 局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開展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檢查各單位對外投資程序的合規(guī)性、投資資金的合法性和投資收益的合理性;對外投資,房產出租、出借審批手續(xù)是否完備;有無違反規(guī)定處置或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行為;國有資產閑置狀況以及投資收益、房產租金和處置收入上繳財政的情況。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擅自對外投資、出租房產和處置固定資產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國家資產損失的,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校應加強對分校、基金會、協(xié)會、食堂、工會等內設機構和經濟實體資產的管理工作,有關資產處置的材料應報市教育局備案。市屬學校申請將學校資產劃撥分校使用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劃撥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